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话剧社团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4-06-04 / 点击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为了规范我院话剧社团的管理工作,推动我院话剧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话剧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话剧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话剧社团成员的合法利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话剧社团是学院有正式学籍在校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学生组织。话剧社团属于单位内部非社会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学院党政组织领导和团委的指导。

第三条、院团学委作为全院各类学生团体的主管部门,对各类团体及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话剧社团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团委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团委工作,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能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活动。

第五条、话剧社团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活动经费,团体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和审核。

第六条、话剧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团体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第二章            话剧社团的成立、发展和解散

第七条、话剧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成立话剧社团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团体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筹备组应完成起草话剧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团体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名称(学生团体名称前应以“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2、宗旨及主要任务;

3、活动范围;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6、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7、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申请时总会(社)员二十人以上。

(六)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八条、登记主管机构是学院团委申请成立话剧社团,应当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应当:

(一)书面申请。

(二)团体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系别、简历、无违纪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证明材料。

(四)具体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指导教师书面意见。

(五)经费来源。

第九条、学生团体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团委递交以下材料:

1、学生团体成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2、学生团体财务制度一式三份

3、学生话剧社团成立后一学年的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二)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院团委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的学生话剧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由话剧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团体成立登记表”,报学院批准,校内公告后正式成立,同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话剧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不得组织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活动范围,视为原团体的注销,新团体须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学生话剧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团体章程需要变更的,应在7日内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话剧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院有权勒令其解散: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话剧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团体活动;

2、违背学生话剧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4、学生团体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团体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5、学生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

6、财务状况严重混乱,影响正常的团体活动;

7、学生团体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8、出现其他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解散申请,经团委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召开会员大会,占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学生话剧社团的管理

第十五条、新成立的团体,经民主推荐产生负责人,报团委审核批准;需要更换负责人的团体,可采用公开选举产生负责人,选举结或学校的纪律处分;

(一)曾担任过被勒令解散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学习成绩较差,学期成绩不及格科目;

(三)有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享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团体的权利。

第十七条、学生话剧社团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团体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话剧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团体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生处对其所在团体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退社和被开除的社员对该团体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必须每学年到学生处进行注册,并向团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年的工作总结(应包括活动的内容及效果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2、学年的活动计划;

3、本学年的活动经费预算;

4、负责人变更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话剧社团每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两周内,需向团委上报招收人数及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生话剧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院用于学生团体建设的专项经费、会员费、校内外自筹经费等三部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话剧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话剧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团委统一的收据,每学期定期向团体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并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团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话剧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以学生话剧社团名义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活动,将对其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话剧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报学生处备案)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管理、用途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团委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话剧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团体有权进行整顿、暂停其活动或勒令其解散。

第四章           学生话剧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卧倒社团不得盗用团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话剧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需要向团委申报:

1、一个或三个以上学生团体联合举办活动;

2、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活动;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4、邀请校外知名人学者、教师进行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5、校外群众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6、涉及宗教、民族事务问题的活动;

7、需要使用较多经费(200元以上)的活动;

8、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话剧社团申报本上述第三十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向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报请学院批准、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涉外人员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简要活动计划;

4、活动经费的来源及预算;

5、指导教师的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学生话剧社团不得擅自创办报刊,学生团体内部交流资料须经团委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共青团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共青团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