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修改制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党领导和联系学生的纽带,是我校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理论的学校。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带领我校广大青年学生,为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和教育方针。
(二)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广大同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引导广大同学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自我服务,活跃校园生活,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奋发成材。
(四)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职员工之间的团结。
(五) 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六) 坚持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七) 积极执行全国、省学联的决议并每年向其汇报一次工作;努力加强与全国全省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本会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凡学院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者,就是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通过符合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法规。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及省市学联的指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学院学生委员会(不含委员);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召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三) 选举本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
(四) 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五) 考核学生会干部每学期的工作情况,决定表彰优秀学生会干部,决定罢免学生委员会个别经考核不称职委员。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置:
(一) 主席:一人
(二) 常务副主席:一人
(三) 副主席:二至四人;
(四) 办公室:主任一人,秘书一至二人;
(五) 宣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六) 文艺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七) 体育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八) 学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九) 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 生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十一)社团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本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 管理本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从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